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所需要的资料及申请流程手续
一、审批单位受理所需资料及申请流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苏交规〔2011〕4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时必须同时提供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含监理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将现场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二十二条
二、申请质监的法律规定及标准条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苏交规〔2011〕4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二十二条